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

101.11.15人事室報告

一、有關教師得否於學期中以事假出國觀光乙案補充說明
(一)現行規定:教師學期中(含畢業班已無課務時)不得以事假出國觀光。(教育部94.10.11台人()字第0940131963號)、學校教職員工補假日准予併計放假日申請出國觀光。(高雄市政府教育局87127高市教人字第39823號)
(二)日前本市教師職業工會因教育局刻正研擬訂定之「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(草案)」,其中有關「學期中教師不得請事假出國觀光」乙節礙難認同,爰函請教育部釋示。有關教育部101.10.29臺人(二)字第1010190892號函係就職業工會之請示釋復,惟究否得於學期中以事假出國觀光,仍由教育局依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與本市教師會協商訂定之。
(三)本案係教育部函本市教育局就上揭規定表達意見,基於地方自治及上下層級監督體制,於出勤差假管理要點正式訂定或教育局正式來文前,仍依現行規定辦理。

二、教育局通傳調查各校公教人員兼具我國及外國國籍之情形,如有外國國籍之教師請至人事室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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