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

100.04.19人事主任報告

一、依教育部規定,94年4月7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,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,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,得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。
二、本校教師如有上揭情事者,請於本(100)年4月30日前至人事室辦理。

沒有留言: